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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依法向淄博大江网络传媒有限公司
送达仲裁裁决书的公告
淄博大江网络传媒有限公司:
本委依法立案受理申请人 兰毅 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(淄高新劳人仲案字〔2022〕第290号),本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,现根据《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规定,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。
淄高新劳人仲案字〔2022〕第290号裁决书裁决:本裁决生效十日内,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5000元;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747.28元。
劳动仲裁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置程序。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期满不起诉的,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。
特此公告。
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